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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林燦澤╱台北報導】

櫃買中心表示,建新國(8367)將在今(21)日登錄興櫃買賣,主協辦推薦券商有凱基證、第一金證及日盛證等。必應創造公司(6625)則在昨日送件申請登錄興櫃股票,產業別是其他。

建新國成立於民國78年4月間,董事長陳銀海,主要經營業務是整合性物流解決方案提供(報關、散雜貨船舶裝卸業務、運輸、倉儲及貨櫃場)。建新國送件的實收資本額7.34億元,去年營收15.25億元,稅後盈餘1.72億萬元,每股盈餘2.4元;建新國登錄興櫃每股認購價格是23.6元。

根據櫃買中心資料,必應創造公司成立於民國103年1月間,董事長周佑洋,送件時資本額為2億5,667萬元,主要經營業務是演唱會、商展及晚會等活動製作及設備租賃等。必應創造公司104年業績,營收6.17億元,稅前盈餘2,005萬元,每股盈餘1.67元,股東結構中,中國信託創業投資占有一席董事及持股比例7.79%。

必應創造公司前身是相信音樂公司之演唱製作部門,專桃園二胎門負責製作旗下歌手或承接其他唱片公司的演唱會製作,而於民國103年獨立出來成立必應創造公司後,已製作執行過林俊傑、李宗盛、叮噹、田馥甄、周華健、劉若英、品冠以及五月天等知名歌手的巡迴演唱會。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

前總統李登輝辦公室主任王燕軍今天具名要求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指李登輝退休後,按月領25萬元,終身俸也沒被改掉的發言,必須在48小時公開道歉,道歉型式不拘。因為李登輝在卸任時,早就放棄18%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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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軍給楊仁壽公開信指出,經媒體報導,楊前院長日前在「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舉辦之年金改革溯及既往違憲研討會中,發言表示:「…李登輝退休後,『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於2006年修訂,將『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的禮遇改為『按月致送25萬元禮遇金』,李登輝的終身俸也沒有被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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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軍指出,楊的發言與事實不符;李登輝卸任時已放棄數十年公職年資累積的18%優惠存款,禮遇係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辦理,並沒有所謂的「終身俸」。相關規定皆是公開資訊,網路搜尋即可獲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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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媒體要報導前,尚且會向李辦查證。但令人遺憾的是,楊仁壽曾貴為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想必法學素養必異於常人。如今卻未善盡查證之責,就輕率發言,誤導視聽。非但折損自身法學巨擘之譽,更已有蓄意公然毀謗之嫌。以錯誤訊息攻訐前總統李登輝,企圖轉移年金改革焦點,實在有違社會期望,加深人民與司法界間的鴻溝。王燕軍呼籲楊仁壽德高望重更需要自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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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楊仁壽引用錯誤資訊發言迄今多宜蘭二胎房貸條件日,但仍未見更正 ,王燕軍表示,希望楊仁壽48小時內公開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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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同一個議題,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在3月12日在臉書直楊仁壽不僅弄錯了法律,也搞錯了事實。

黃國昌說,《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於2007年修正後,李登輝領的就再也不是舊法的「現任總統待遇」終身俸,而是新法的「25萬禮遇金」(依任期)。也就是,在法律修正後,就依新的標準支領。

他說,在這種向未來繼續進行的法律關係中,法律變動的確可能造成「不真正的溯及既往」。但不因此就會當然違憲。年金應如何改革,總統禮遇是否調降,當然都可以討論;但是,基本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則不應恣意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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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強調,如果用《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的修正變動當例子,其實剛好證明楊仁壽「年金改革違憲說」的法律見解,是錯誤的。

民間借貸能相信嗎?

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風險也很大,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刷卡換現金、票貼放款、保證借到錢、汽機車借款免留車、免擔保免抵押等等,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

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

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從靈活性來看:簡單地說,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只要雙方認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就可以承做,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必須有抵押、公證和擔保;簡便性:流程簡便,手續辦理簡單,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快速性: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因為手續簡便,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

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

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對借貸人進行審核,符合借貸條件,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利息、地點,最後就發放貸款。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便利,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也是一個保證,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絕對不能馬虎!

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

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台北二胎房貸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刑法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520 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利息、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以免後續發生問題,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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